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