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