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章 案件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