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章 案件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