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章 案件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出具。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