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有效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全民健身方式。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