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有效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性、专项性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性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