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