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八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标准,并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清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