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九十三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并按照养殖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范围、用途等开展养殖活动。市海洋渔业部门应当科学划定水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