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九十二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从事畜禽养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