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深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