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八十一条有效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者应当将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