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八十条有效危险废物产生者对危险废物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建立资源化利用台账,并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利用方式、去向等。未自行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