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有效纳入土地整备计划的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法确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依照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