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无法确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没有约定的,由承继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