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从事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责任制度,定期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维护,确保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