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升级改造,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方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