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教育培训计划;

(三)保障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四)保证生产流程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