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