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机制,推动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互联互通,优化河湖岸线和水务设施景观,提升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的生态功能效益,防止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物种隔离、迁徙障碍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