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