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