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生态修复规划,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的河湖水系、红树林湿地、岸线等区域、流域,组织实施系统性生态修复、重要生态廊道节点生态修复等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