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记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将动态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