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5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记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将动态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