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第一百零九条有效企业开展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及海洋生态保护等措施和行动的,可以按照规定换算成碳减排指标,用于抵销企业自身碳排放量或者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