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第一百零四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低碳发展,合理发展风能、太阳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