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管控要求,对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并提出燃料清洁替代、余热余能利用、节能降耗和清洁运输等降碳方案。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