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加强自建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