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发现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