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禁止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高等院校等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抵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