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传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