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尊重宗教习惯;不得干扰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得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的争论和宣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