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符合本宗教规定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当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