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培养、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听取意见建议,反映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