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教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宗教有关教职人员、活动、财务、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