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充分利用本市文化资源,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