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与宗教事务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的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自治机关在处理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他们的意见,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