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土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土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Local Regulations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