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年度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实施本条例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