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征收、供给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