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