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