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或者纸质信件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免费送达。

参保人未与市社保机构约定获取方式或者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自行在市社保机构免费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