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