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