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有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