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个人缴费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申报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下限的,随缴费基数下限的调整自动变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