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劳动者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鉴定指导机构申请成绩核查。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核查,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